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363号
原告:六安市惠皖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宗尚,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尚泓,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晓梅,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卫东,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惠皖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张晓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3年元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市惠皖驾驶员培训学校诉称,被告系原告聘用的业务员,主要负责学校在车管所的相关业务,2012年9月,原告为被告调整工作岗位,要求被告到学校上班,但被告拒不按学校安排到岗上班,持续矿工数月并将原告为学员制作驾驶证的发票予以扣押,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不交还相关票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交还扣押的69位学员制作驾驶证发票原件,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为支持诉请,举出以下证据:证据一、龚士忠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张晓梅的行为确实对原告的及其学员造成损失。证据二、劳动仲裁委开庭庭审笔录,证明本案被告恶意扣押了原告的制证发票的事实,原告的诉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张晓梅辩称,原、被告双方是劳动关系,被告系原告员工,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应当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被告为支持辩称意见,举出以下证据:车管所在制证发票上所做的签注,证明被告即便扣下发票,其行为也没有对学员办证造成实际性的损害。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为:对证据一、二证明内容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相符,被告在工作中扣押学员制证发票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为:对真实性不予以确认,不具备关联性,我们诉请的是69位,证据上显示是48位。本院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证据因系复印件,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系原告聘用的业务员,被告于2005年9月进入原告处工作,从事原告在车管所办理学员证件业务,2012年9月,原告为被告调整工作岗位,要求被告到学校上班,被告拒不按学校安排到岗上班,双方发生争议,2012年10月,被告离开了工作岗位并将原告为学员制作驾驶证的发票扣留至今,原告为了给学员制作驾驶证,找车管所领导协调,后为学员制作了驾驶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但给学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证人当庭作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原告在车管所办理学员证件的工作,后原告为被告调整工作岗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被告离开原告单位,但其拒绝交出经手的票据,导致原告在为学员制作驾驶证时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妨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交还扣押的69位学员制作驾驶证发票原件及公开赔礼道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是劳动关系,被告系原告员工,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应当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晓梅交还原告六安市惠皖驾驶员培训学校69位学员制作驾驶证发票原件。
二、被告张晓梅向原告六安市惠皖驾驶员培训学校公开赔礼道歉。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600元,由被告张晓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刚锋
审判员 于月华
审判员 何修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金瑞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