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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551号

段某某与李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某某路。被执行人李某某,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组。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负责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做出的(2012)西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