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商字第5号原告毕建桥。被告岳晓剑,荣成市祥源酒水商行个体业主。
原告毕建桥与被告岳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
毕建桥与岳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商字第5号原告毕建桥。被告岳晓剑,荣成市祥源酒水商行个体业主。
原告毕建桥与被告岳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