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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商字第5号

毕建桥与岳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建桥,岳晓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商字第5号原告毕建桥。被告岳晓剑,荣成市祥源酒水商行个体业主。

原告毕建桥与被告岳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