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杨和平。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政伟 来自:
杨和平与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杨和平。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