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273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全。被执行人李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济刑终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信用合作社908061300010101704650号的存款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发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祥东 来源:
李士全与李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273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全。被执行人李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济刑终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信用合作社908061300010101704650号的存款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发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祥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