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0081号
原告:马明兵。
被告:赵勇。
被告:XX红。
被告:于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兵诉被告赵勇、XX红、于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兵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超纲
审 判 员 张 野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兆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