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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00081号

马明兵与赵勇、XX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明兵,赵勇,XX红,于敬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0081号

原告:马明兵。

被告:赵勇。

被告:XX红。

被告:于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兵诉被告赵勇、XX红、于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兵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超纲

审 判 员  张 野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兆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