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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赵连生、姜琳英与被执行人孙婷婚姻家庭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连生,姜琳英,孙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赵连生,男,194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姜琳英,女,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孙婷,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赵连生、姜琳英与被执行人孙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孙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孙婷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本院教育,被执行人孙婷主动交付部分执行款600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查询,将被执行人工资卡账户每月冻结700元,累计扣款至7748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时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