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赵连生,男,194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姜琳英,女,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孙婷,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赵连生、姜琳英与被执行人孙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孙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孙婷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本院教育,被执行人孙婷主动交付部分执行款600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查询,将被执行人工资卡账户每月冻结700元,累计扣款至7748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时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