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齐青松,农民。
被告齐青伏,农民,原告齐青松与被告齐青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青松撤回对被告齐青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齐春芳
审判员 刘松贺
审判员 韩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