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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433号

齐青松与被告齐青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齐青松,齐青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齐青松,农民。

被告齐青伏,农民,原告齐青松与被告齐青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青松撤回对被告齐青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齐春芳

审判员  刘松贺

审判员  韩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