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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431号

周树文与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树文,张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31号

原告:周树文。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

被告: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文与被告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文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树文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树文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