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31号
原告:周树文。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
被告: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文与被告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文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树文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树文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