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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950号

冯万清与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阳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万清,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冯万清,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68256707-0。负责人张胜联。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赞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