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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603-611]-5号

申请执行人徐桂华等与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桂华,陈晓红,孟凡超,潘文选,于娟,刘荣娜,杨梅珍,高丽萍,纪永辉,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603-611]-5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华,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凡超,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文选,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娟,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荣娜,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梅珍,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丽萍,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纪永辉,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军风,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2)第332-339号、36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2)开执字第[603-61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微调机JWT-201A四台、镀膜机JDW-Ⅱ二台、激光打标机YAG-50WA一台、真空压封机JIF-600A一台。又于同年1月21日以(2012)开执字第[603-61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中间测试仪ST-450B(带显卡)一台及其它设备和产品(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桂华、陈晓红等9人案款共计174395.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微调机JWT-201A二台,镀膜机JDW-Ⅱ二台,激光打标机YAG-50WA一台,真空压封机JIF-600A一台、中间测试仪ST-450B(带显卡)一台及其它设备和产品(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忠涛

审 判 员  孙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明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