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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172号

张勋立与董金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勋立,董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董金生,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金生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金生银行存款32909.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