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712号原告苏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712号原告苏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