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斌被执行人齐小平本院在执行张孝斌与齐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齐小平于2013年5月1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欣洁 来自:
张孝斌与齐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斌被执行人齐小平本院在执行张孝斌与齐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齐小平于2013年5月1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