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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100号

郭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栗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