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547号
原告:贾某,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贾某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赵 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