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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547号

贾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547号

原告:贾某,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贾某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赵 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