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渭南市远大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小妮,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甫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远大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37元。
审 判 长 徐峰章
代理
审判员 马 越
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