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冯卫东,男。
法定代理人:冯宽宽,男。系原告之父。被申请执行人冯宝成,男。
法定代理人:王粉妮,女。系被告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卫东与被申请执行人冯宝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冯宝成的法定代理人王粉妮自动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侯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