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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7号

平苏芳与林燕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苏芳,林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平苏芳,女,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林燕军,女,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平苏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燕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林燕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民一初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