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 � � 诉 通 知 书(2013)烟民监字第12号冷述山:你因与被申诉人张贤励、叶军及原审被告长岛县宏泰建安公司、长岛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殖场、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山东安丘离职干部休养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4)烟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以及烟执字第4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1、(2004)烟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判令长岛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殖场赔偿张贤励、叶军损失100万余元,但法院依据该判决查封了你合法转让的财产并予以执行,这是没有执行依据的;2、该判决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申诉人张贤励、叶军早在2002年时就同一事实向你主张过权利,其当时即应提交有效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应该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其在本次诉讼中提交证据是不符合常理的;3���(2004)烟民一初字第50号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现有因经济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该判决存疑,不能排除审理人员枉法裁判的情形,因此应予以倒查当时的审理情况并纠正错误。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本院复查认为,(2004)烟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判令长岛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殖场赔偿张贤励、叶军财产损失1001909元,驳回了张贤励、叶军对你以及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安丘离职干部休养所的诉讼请求,故你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执行该判决的过程中,你认为执行法院所作出的执行裁定及相关执行行为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另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以及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0号批复的意见,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执行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你认为在(2004)烟民一初字第50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但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本院对你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