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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202号

昌图县XXXX用社与范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图县XXXX社,范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20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社。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范X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XXXX用社与范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范XX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另案查封、评估拍卖中,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