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20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社。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范X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XXXX用社与范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范XX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另案查封、评估拍卖中,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