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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