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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