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向军,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向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向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向军银行存款4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