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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业振、谢启武、李若冰、张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冯业振,谢启武,李若冰,张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保全,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业振,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启武,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若冰,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业振、谢启武、李若冰、张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文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巧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