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保全,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业振,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启武,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若冰,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业振、谢启武、李若冰、张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文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巧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