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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8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阎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96号。

负责人:朱建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民,男。

被执行人:阎建明,陕西省中等企业培训学校职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以被执行人阎建明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1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52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1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化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