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02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仲胜,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木春,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依据东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东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木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木春在2013年4月2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木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木春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继华
审判员 丁邦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