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潘永益。申请执行人蒋兰凤。被执行人潘春存。被执行人龙春娇。被执行人潘绍柱。被执行人桂晓红。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钟法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潘绍柱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3×××56)的存款2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绍柱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3×××56)的存款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泉
审判员 周海祥
审判员 邓有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廖保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