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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932号

常兴强与孙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兴强,孙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932号原告常兴强。被告孙彦伟,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常兴强与被告孙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由原告常兴强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