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63号原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修配厂负责人叶学东委托代理人刘向久委托代理人陈艳辉被告杨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修配厂与被告杨国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