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民初字第1679-3号

张龙光与国连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龙光,国连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1679-3号原告张龙光。被告国连芳。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1679-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国连芳丈夫刘效明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现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国连芳丈夫刘效明名下的鲁V×××××号车的查封。

审判员  李永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桂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