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1679-3号原告张龙光。被告国连芳。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1679-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国连芳丈夫刘效明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现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国连芳丈夫刘效明名下的鲁V×××××号车的查封。
审判员 李永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桂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