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43号原告邓怀清。被告王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怀清与被告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怀清自行负担。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邓怀清与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43号原告邓怀清。被告王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怀清与被告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怀清自行负担。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