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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商初字第43号

邓怀清与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怀清,王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43号原告邓怀清。被告王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怀清与被告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怀清自行负担。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