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27号
原告:姜斌,男。
被告:黄井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斌诉被告黄井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斌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井堂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慈湖河路XXXX号XXXX房产、马鞍山市江东小区XXXX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姜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井堂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慈湖河路XXXX号XXXX房产、马鞍山市江东小区XXXX号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其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