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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27号

姜斌与黄井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斌,黄井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27号

原告:姜斌,男。

被告:黄井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斌诉被告黄井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斌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井堂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慈湖河路XXXX号XXXX房产、马鞍山市江东小区XXXX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姜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井堂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慈湖河路XXXX号XXXX房产、马鞍山市江东小区XXXX号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其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