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梁少勇。被执行人李少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5月2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少权以其妻子潘某某名义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左沿山支行帐号为07350044000XXXX存款3795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