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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737号

张仁龙与庞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仁龙,庞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737号

原告:张仁龙,农民。

被告:庞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龙与被告庞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龙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龙以与被告庞威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仁龙负担。

审判员  周激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毛俏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