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737号
原告:张仁龙,农民。
被告:庞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龙与被告庞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龙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龙以与被告庞威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仁龙负担。
审判员 周激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毛俏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