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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二初字第19号

李拥军诉常林英、被告苏顺平、第三人郝文玲、第三人常祥生、第三人安阳市普特非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拥军,常林英,苏顺平,郝文玲,常祥生,安阳市普特非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李拥军,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庆军。被告常林英,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被告苏顺平,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淑娟。第三人郝文玲,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第三人常祥生,男,汉族,60岁左右。第三人安阳市普特非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420号。法定代表人吴庆超,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明霞,女,该单位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109号院1号楼1单元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拥军诉被告常林英、被告苏顺平、第三人郝文玲、第三人常祥生、第三人安阳市普特非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拥军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拥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拥军负担。

审 判 长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