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李拥军,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庆军。被告常林英,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被告苏顺平,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淑娟。第三人郝文玲,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第三人常祥生,男,汉族,60岁左右。第三人安阳市普特非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420号。法定代表人吴庆超,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明霞,女,该单位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109号院1号楼1单元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拥军诉被告常林英、被告苏顺平、第三人郝文玲、第三人常祥生、第三人安阳市普特非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拥军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拥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拥军负担。
审 判 长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