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静伟,系超群超市业主。被告董艳振,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伟与被告董艳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静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
静伟与董艳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静伟,系超群超市业主。被告董艳振,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伟与被告董艳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静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