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崆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彭某,男,生于1977年4月26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4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原告彭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经依法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4日生有一男孩取名彭某某,后改名彭向荣。2008年2月,为被告上网之事双方争吵,后被告回安徽娘家居住,我打电话也叫不回来,去找时也未见到被告本人。2009年11月份,我与被告在网上碰见过一面后,被告至今再无音讯。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八岁男孩彭向荣(曾用名彭某某)由我抚养。被告王某某未答辩。原告彭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两本;2、证明一份。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虽未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与本案关联紧密,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可以确认以下案件基本事实: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4日生有一男孩,取名彭向荣,现年8岁,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2009年,双方因琐事,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因双方琐事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现已分居近四年,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8岁男孩彭向荣现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而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为使孩子生活有保障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彭某暂时全部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一、二款、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8岁男孩彭向荣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彭某承担;被告王某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强
审 判 员 范小东
人民陪审员 赵文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