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明执字第00090号

王章虎、安徽省明光市国有西桃园林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章虎,安徽省明光市国有西桃园林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090号

申请执行人:王章虎,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明光市国有西桃园林场,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组织机构代码48617803-5。

法定代表人:陈现能,场长。王章虎与安徽省明光市国有西桃园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的(2010)滁民一终字第01322号民事调色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明执字第0009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永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