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213号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子长路42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饶县兴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法定代表人田式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兴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应收取2444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