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4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陈明时、游泳、李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陈明时,游泳,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讼代表人李军庆,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时。被告游泳,。被告李娜。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陈明时、游泳、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三被告的住址不属实,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玉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宛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