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讼代表人李军庆,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时。被告游泳,。被告李娜。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陈明时、游泳、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三被告的住址不属实,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玉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宛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