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爱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妹芳,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任红卫,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庆蕊,女,1981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周宗华,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妹芳、任红卫、刘庆蕊、周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冯妹芳、任红卫、刘庆蕊、周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武益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