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58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被执行人刘某某乙。被执行人刘某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乙、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少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蔡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