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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585-1号

刘某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刘某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58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被执行人刘某某乙。被执行人刘某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乙、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少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蔡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