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2栋四层西侧418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聚立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栋16层。法定代表人徐洪彬。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9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本院按规定收取87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学兵
代理
审判员 欧阳珂
人民陪审员 胡 卫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鲍金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