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雷方园。被告蒋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方园与被告蒋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方园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雷方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方园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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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方园与蒋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雷方园。被告蒋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方园与被告蒋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方园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雷方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方园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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