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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250号

雷方园与蒋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方园,蒋中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雷方园。被告蒋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方园与被告蒋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方园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雷方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方园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唐玉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