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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113号

万其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其银,梁华武,陈志,合肥市运丰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万其银,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梁华武,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

被执行人:陈志,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运丰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纪群,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志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崔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