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万其银,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梁华武,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
被执行人:陈志,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运丰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纪群,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志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崔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