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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29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东、张新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东,张新平,孙希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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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9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企业代码:16576903-7被执行人张新东。被执行人张新平。被执行人孙希江。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817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