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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61号

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与景小强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景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景小强,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景小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景小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民一初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