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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365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顺、张化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顺,张化山,江鹏飞,乔占营,姚瑞海,乔占路,张化友,张瑞鲁,刘成峰,乔子林,王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36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该社职工。被

申请执行人:张顺。被

申请执行人:张化山。被

申请执行人:江鹏飞。被

申请执行人:乔占营。被

申请执行人:姚瑞海。被

申请执行人:乔占路。被

申请执行人:张化友。被

申请执行人:张瑞鲁。被

申请执行人:刘成峰。被

申请执行人:乔子林。被

申请执行人:王东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另外几位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聊东商初字第2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林孟良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