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马起。被告张召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起与被告张召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公众号“”
马起与张召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马起。被告张召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起与被告张召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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