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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39号

崔建芳与钱胜奎、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建芳,钱胜奎,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崔建芳,女,汉族。被申请人钱胜奎,男,汉族。被申请人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北段东侧。

申请人崔建芳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胜奎驾驶、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0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82**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辆予以保全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钱胜奎驾驶、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0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82**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爱玲

审判员  李旺昌

审判员  梁思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